近日阜宁县公安局城南新区派出所抓获非法狩猎“三有”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王某清、王某婷、唐某敏
三人非法捕捉84只野生蛙构成非法狩猎罪
案情回顾
夜间照明行猎野生青蛙
7月5日22时许,王某清等三人在陈良镇某村一鱼塘处,采用头灯照射青蛙的方式,用鱼叉、抄网捕捉野生青蛙84只待天亮后,三人带着这些青蛙去菜市场准备出售,被现场巡查的民警抓获。

经调查,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,二者均属于“三有”保护动物。该三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阜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,目前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所有被捕获的青蛙都已被警方放生。
什么是“三有”保护动物?
三有保护动物一般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。包括黑斑蛙、金线蛙、蟾蜍在内的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王某青等人使用“夜间照明行猎”方法非法狩猎国家“三有保护”野生动物,数量达20只以上,已达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。
民警普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: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(渔)区、禁猎(渔)期内,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第二十四条:禁止使用毒药、爆炸物、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、猎夹、地枪、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,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捣毁巢穴、火攻、烟熏、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,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、电子诱捕的除外。